为提高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与学术型研究生培养的差异性,规范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选任及分配程序,根据《辽宁大学关于聘任研究生导师的实施办法》(校发[1999]115号)及全国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制度基本原则
1.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论文导师和实务导师共同指导的双导师制度。原则上各专业均应采用双导师制度。一些专业根据本专业特点及本单位导师指导能力情况,可以由论文导师同时指导学生的实习实践,不再选任实务导师。
2.论文指导教师为第一导师,实务导师为第二导师。
第一导师主要负责对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学位论文理论部分等进行指导。
第二导师主要负责研究生在实践活动环节中实践能力的培养,对学位论文选题与学位论文实践部分等进行指导。
3.各培养单位应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为学生分配论文导师和实务导师。分配导师的时间由各培养单位结合本专业特点及需求确定,但最迟不得晚于论文开题前1个月。
二、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1.第一导师遴选条件:具备学术型研究生导师资格的硕士生导师均可以聘任为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指导教师,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专业实际情况作出更严格要求的,依据培养单位的要求执行。具体评聘条件见《辽宁大学关于聘任研究生导师的实施办法》(校发[1999]115号)。
2.实务导师遴选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了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掌握专业学位教育的研究方法。
(2)身体健康,在业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3)应具有专业领域内一线工作经验,具有丰富的实践管理经验,科研机构的一般应有持续稳定的研究方向和正在从事科研课题或主持重大项目。
(4)具备副高职以上或相当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
(5)有能力并保证一定时间对学员实习和实践进行指导,协助论文指导教师指导学员的学位论文。
三、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遴选程序
论文导师遴选程序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指导教师的产生依据《辽宁大学关于聘任研究生导师的实施办法》(校发[1999]115号)及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培养单位有更严格要求的依各单位要求进行,结果报研究生院审批。
实务导师的遴选程序:
1.申请人填写《辽宁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务导师资格申报表》。
2.申请人所申请专业所在培养单位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本专业学位评定小组进行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确定为拟聘实务导师。
3.拟聘任结果经研究生院审批后生效。
四、聘期、增聘与解聘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教师聘期期为三年,自本办法施行当年起每三年进行一次全校专业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聘任工作;三年内每年进行一次新增导师聘任,同时,解聘超龄和上年度考核不合格导师。
凡不能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指导论文的,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
取消指导教师资格,由各专业学位培养单位提出,经各专业学位评定小组审议,审议同意取消导师资格的,须形成取消导师资格的书面报告并提交研究生院审查,研究生院对决议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最终决定。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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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0日